蘇農規〔2018〕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委(農業局、農林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文件精神,推進江蘇農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綠色優質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我委組織制定了《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創新體制機制,走鄉村綠色發展之路,推進江蘇農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綠色優質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定位為綠色食品的儲備基地,是指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選用優良品種種植,參照綠色食品技術標準、全程質量控制體系等要求實施生產與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運行基地管理體系,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區域。
第三條 基地建設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自愿按照“政府引導推進、市場運作經營、基地集中連片、規模適度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基地建設與管理工作包括建設、驗收、監管等內容。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負責基地的組織驗收、終審審核、督導檢查;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地的材料文審、現場檢查、監督管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地建設的申請受理、指導建設和年度檢查;基地建設單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基地建設和日常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江蘇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相關制度規范生產行為,接受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保障基地產品質量安全,并對基地產品質量及信譽負責。
第二章 基地建設期申請程序
第五條 基地建設期申請程序:
(一)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本辦法要求的全部材料。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文審,并組織現場檢查,出具檢查報告。現場檢查合格者,由建設單位委托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按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監測,并由其出具報告。
(三)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材料、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照片和審核報告一并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四)江蘇省農業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批準基地進入建設期。基地建設期為一年。
建設期滿后,基地建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向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對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任何申請驗收的單位,取消其基地建設資格。
第六條 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要求,基地周圍3平方公里和上風向10公里范圍內不得有污染源企業。
(二)區域范圍明確,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基本實現區域化、專業化、規模化種植。基地規模原則上不少于1萬畝,同一地塊不得重復申報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對于部分地區,有地方特色、帶動能力強的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規模不少于0.3萬畝。
(三)基地應以1種農產品為主(輪作時,可有多種作物)。基地農產品農藥、肥料的使用原則上應符合綠色食品農藥、肥料使用準則要求。以下情況除外:
1.當允許使用的農藥不能有效應對基地爆發的病蟲草害時,可臨時擴大用藥范圍至《江蘇省綠色防控聯合推介產品名錄》中所列之農藥品種。
2.當基地的有機肥來源不足時,有機肥使用要求可臨時放寬至有機氮用量不低于當季作物氮素需求量的20%。
(四)申請的基地需規范小規模農戶分散生產經營模式,通過土地流轉或統一管理、合作經營等形式,初步具備產業化對接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對接企業)參與基地日常生產管理、監督與營銷的條件,在一定范圍內實現了“基地+企業+農戶”生產經營模式,具備實行統一優良品種、統一生產操作規程、統一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統一田間管理、統一收獲的生產管理基礎。
第七條 基地建設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基地建設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轄區內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實施方案、建設措施,提供經費保障。
(二)申請基地建設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成立由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基地建設領導小組,指導基地建設工作。基地建設領導小組下設基地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地辦),具體承擔基地日常生產管理、技術指導和組織協調等各項工作。基地辦須具備統籌、組織、協調推廣、監管等與基地建設密切相關部門的能力,能夠依托現有架構建立符合基地建設所需專門技術服務和質量保障體系。基地建設涉及的各生產單元(或有關村、社區)應落實基地建設責任人、技術服務、質量監督和綜合管理人員。
(三)基地建設單位應具備一定的綠色食品工作基礎,包括有掌握綠色食品標準知識、有綠色食品產品申報與管理經驗的管理人員。
(四)蔬菜和水果類基地應是創建過標準園、綠色防控示范區或備案的出口蔬菜基地等省級以上基地之一。
第八條 申請建設期基地應提交的材料:
(一)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申請表(附表)。
(二)基地示意圖及生產單元分布圖(應清晰反映本鄉鎮、街道區域行政區劃范圍內基地的具體位置及基地生產單元分布情況,圖中必須標明主要交通公路、鐵路及工礦業區情況),生產單元須統一編號。
(三)基地建設方案、措施和經費保障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基地建設組織管理體系文件:
1.基地建設領導小組文件(包括成員單位名單及其職責)。
2.基地建設辦公室文件(明確機構職能、人員及職責分工)。
3.基地單元負責人、技術服務、質量監督和綜合管理人員以及各村工作人員名單。
4.各基地單元全部農戶應當建立農戶姓名、生產單元地塊編號、生產面積、種植品種、聯系方式的檔案,并以電子表格形式提交各基地單元的匯總明細和至少一個村(社區)單元的全部農戶檔案信息。
5.鄉鎮(街道)、村(社區)監督管理隊伍體系架構圖。
6.鄉鎮(街道)、村(社區)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架構圖。
(五)基地建設管理制度包括:
1.基地環境保護制度。
2.生產技術指導和推廣制度(包括參照綠色食品相關技術標準制定的生產作業指導書樣本及基地范圍內病蟲害統防統治、綠色防控技術推廣的具體措施等)。
3.綠色優質農產品專項培訓制度。
4.生產檔案管理和質量可追溯制度(包括投入品購買、使用記錄,田間生產管理,收獲、倉儲、交售記錄樣本,其中田間生產管理與投入品使用記錄內容應包括生產地塊編號、種植者、作物名稱、品種、種植面積、播種或移栽時間、土壤耕作情況、施肥時間、施肥量、病蟲草害防治施藥時間、用藥品種、劑型規格及數量等)。
5.農業投入品管理制度(包括鄉鎮、街道轄區內投入品管理體系、市場準入制度、監督管理制度、基地允許使用的農藥清單及肥料使用準則、基地允許使用的投入品銷售及使用監管措施等)。
6.綜合監督管理及檢驗檢測制度(包括基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及相關檔案記錄的具體監督檢查措施)。
(六)對接企業與農戶對接購銷協議復印件3份以上。
(七)基地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
(八)蔬菜和水果類基地,除提供第(一)至(七)項材料外,還須提供對接企業情況,以及省級以上標準園、綠色防控示范區、備案的出口蔬菜種植基地之一的證明材料。蔬菜類基地還須提供各基地單元作物種類、種植面積、輪作計劃等詳細情況說明。
第三章 基地建設期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作要求:
(一)組織管理體系。基地建設單位主要領導應掌握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情況,保障基地建設所需政策、人員、資金落實到位。基地辦日常管理、技術指導、組織協調等工作運轉良好。
(二)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建立基地環境保護制度,防止工業“三廢”污染基地,確保基地內施用的農家肥必須經高溫無害化處理,推進化學農藥肥料減量增效,積極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強化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
(三)生產管理體系。基地內農業生產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基地單元規劃生產合理,土壤肥力保護措施、病蟲草害防治措施科學,農戶生產管理、生產記錄完善、檔案管理保存完好。
1.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農戶生產管理體系,逐級落實生產管理任務,并按照生產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安排基層工作人員統一發放生產檔案,指導并督促農戶如實填寫投入品購買、田間生產管理與投入品使用、收獲、倉儲、交售記錄。以上各項記錄應完整詳實,在產品出售后10日內提交基地辦存檔,并完整保存五年。
2.在各生產單元的生產、生活區設置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技術宣傳欄,向基地內農戶普及綠色食品標準以及相關技術。宣傳欄必須覆蓋全部基地單元。
3.積極開展示范片和示范戶建設工作,每個基地單元至少應建設1個示范片、2個示范戶。
(四)投入品管理體系。基地農業投入品管理、銷售、使用和專項監督檢查等工作有序開展。
1.建立基地允許使用的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在各基地單元宣傳欄明示基地允許使用的農藥清單及肥料使用準則。
2.在基地轄區內的主要農資供應點設立綠色農產品投入品專柜,指導農戶按照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要求購買及使用。專供點內須張貼基地允許使用的農藥清單和肥料使用準則,并對其投入品的銷售進行臺賬登記管理。有條件的基地可以引入綠色食品生產投入品供應和使用統一托管服務,嚴把投入品源頭使用關。
(五)推廣服務體系。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專項農技培訓、生產技術指導等工作有效開展。
1.依托現有縣、鄉鎮(街道)農技推廣服務體系,培養建設專門的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技術推廣員隊伍,持續優化基地的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2.積極推廣應用病蟲害統防統治、有機肥替代行動、非化學防治措施等綠色生產技術。
3.完成對基地各級管理人員、農技推廣人員、對接企業生產管理人員及基地內所有農戶的綠色優質農產品知識、技術、基地建設管理制度的專項培訓,培訓檔案保存完整;向農戶發放綠色優質農產品操作規程、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者使用手冊、基地允許使用的農藥清單及肥料使用準則,并指導其使用。
(六)監督管理體系。對基地環境、生產過程、投入品使用、產品質量、市場及生產檔案等各類監督檢查正常開展。
1.組織開展經常性綜合監督檢查,有關檢查記錄交基地辦統一歸檔留存。有條件的單位建立檢驗檢測體系,定期對基地產品和環境進行檢測。
2.每年至少完成2次對基地投入品銷售及使用情況的專項監督檢查。基地辦應將所有檢查情況及問題予以記錄并歸檔留存。
(七)產業化經營體系建設。指導對接企業積極參與基地生產管理和產品收購、加工與銷售。基地建設單位應積極支持、指導基地對接企業開展綠色食品的申報工作。
(八)基地建設單位應自覺接受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與管理。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基地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條 在基地建設期內,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取消其基地建設資格:
(一)基地范圍內環境發生變化,無法達到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二)基地范圍內使用國家禁限用的投入品。
(三)未按照申報的作物種類進行種植生產,且未按要求申請核準。
(四)未按時提交基地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被取消基地建設資格的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基地建設申請。
第四章 驗 收
第十二條 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對建設期基地統一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 驗收依據:
(一)本辦法。
(二)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管理相關制度。
(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公告等。
第十四條 申請驗收條件:
(一)建設期滿后,經自查,基地已建立健全組織管理、生產管理、投入品管理、技術服務、環境保護、產業化經營、監管七大體系,并運行良好。
(二)各類基地建設檔案資料齊全,且管理規范。
(三)完成基地內的各級管理人員、農技推廣人員、對接企業工作人員和農戶全員培訓工作。上述人員基本掌握綠色食品技術標準和生產操作規程。
(四)按時提交建設期基地年度工作總結,且內容完整詳實。
(五)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產品質量按照綠色食品適用標準所列參數進行檢測,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評估合格。
第十五條 申請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一)基地驗收申請表。
(二)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出具的基地產品檢測報告,極具優質特色的產品可另附報相關品質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驗收程序
(一)申請驗收前,基地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力量對建設期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后填寫基地驗收申請表,并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報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文審合格的建設期基地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報告。對文審不合格的建設期基地,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最長為三個月。整改后再行提交驗收申請。逾期未提交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
(三)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文審合格的建設期基地驗收申請材料、檢查報告及現場檢查照片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四)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成立專家驗收小組開展驗收工作。通過驗收的,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正式批準為“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有效期為五年。未通過驗收的基地,根據專家意見,分別予以延長建設期一年或取消建設資格。被取消資格的,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基地建設申請。
第五章 基地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獲得“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稱號的基地,基地建設單位應認真開展基地建設管理工作。
(一)嚴格按照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要求,強化基地七大管理體系建設。
(二)每年11月底前須向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基地建設年度工作總結。
(三)按照統一模板要求,設立基地標識牌。標識牌中須注明基地建設單位、基地名稱、范圍、面積、栽培品種、主要技術措施等內容。
(四)基地作物類別、面積發生變化,須以書面形式及時報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地,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將取消其“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稱號:
(一)基地范圍內環境發生變化,無法達到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二)基地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開展各類監管工作,或不配合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管工作。
(三)基地范圍內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四)未按時提交基地建設年度工作總結。
(五)基地作物類別、面積發生變化,未按要求上報。
第十九條 被撤銷稱號的單位,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建設申請。
第二十條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檔案。檔案資料包括基地建設材料、驗收材料、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文件復印件、年度檢查材料、基地產品抽檢報告、基地年度工作總結等。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的監管工作,采用“定期年檢和不定期抽檢”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管。江蘇省農業委員會每年隨機抽取部分基地開展督導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每年12月31日前,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轄區內基地年度監管工作總結、各基地上報的基地建設年度工作總結一并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檢查報告、審核報告、基地標識及相關工作細則等,由江蘇省綠色食品辦公室另行制定頒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江蘇省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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