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8〕107號
為有效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以及《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國六標準車用汽油是指符合GB17930-2016《車用汽油》表3技術要求的汽油。本通告所稱國六標準車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GB18351-2017《車用乙醇汽油(E10)》表2技術要求的乙醇汽油。本通告所稱國六標準車用柴油是指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表3技術要求的柴油。
二、自2018年10月1日零時起,在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鎮江、泰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點)銷售國六標準車用汽油,在徐州、連云港、淮安、鹽城、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點)銷售國六標準車用乙醇汽油,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點)銷售國六標準車用柴油,停止銷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油、車用乙醇汽油和車用柴油。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為成品油經營企業的油品置換和標識更新期。各單位在完成油品置換后,在立式招牌、加油機、購銷發票和提貨單的汽油、乙醇汽油名稱后加注“(ⅥA)”字樣,在柴油名稱后加注“(Ⅵ)”字樣。
四、國六標準車用汽油、國六標準車用乙醇汽油和國六標準車用柴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做好油品銷售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
五、工商、質監、物價、商務、交通運輸、環保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汽油、乙醇汽油、柴油批發和銷售環節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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