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0〕6號
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省郵政管理局,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蘇省港口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東部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省國際貨運班列有限公司:
《江蘇省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辦法》已經第33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該辦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11月16日
江蘇省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統計體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有關要求,加強交通運輸統計工作,規范交通運輸統計活動,發揮統計在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中的基礎性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統計條例》和《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依法組織開展的交通運輸統計活動。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統計活動包括: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和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依法統計,遵循交通運輸與統計發展規律,維護統計工作科學性、權威性,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統計事業納入本地區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為統計工作開展提供必要條件,將統計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計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統計機構)應當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健全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制度,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優化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加強統計研究和統計分析,滿足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監測等統計工作。
第五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并按照職責權限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民航領域相關統計活動。
高速公路、京杭運河蘇北段等領域有關統計活動,由省、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
鐵路領域相關統計活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鐵路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地方鐵路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
省、設區市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郵政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統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職權,不受侵犯。
第七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經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含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或者備案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者備案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以下統稱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八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級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負責人對本機構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對下一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工作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對下一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對其填報、審核、簽署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第二章 統計職責
第九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計機構、統計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確保統計人員按照要求參加業務培訓、具備統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計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統計機構)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起草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統計監督和檢查;
(二)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名錄庫建設、更新和維護以及相關普查、專項調查工作,參與國家、省有關統計調查工作;
(三)擬定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歸口管理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調查項目,組織起草相應統計調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牽頭組織綜合統計、固定資產統計、環境統計、企業一套表等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工作;
(五)負責本省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資料匯總、管理、公布等工作,歸口管理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資料和公布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統計科學研究、信息化建設,歸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七)組織開展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業務培訓及測評。
公路、水路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資料管理、統計業務培訓等相關工作,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負責統計活動的處室、廳屬單位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具體統計工作分工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起草本行政區域內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領域的統計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有關公路、水路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名錄庫建設、更新和維護工作;
(三)組織開展有關專項調查工作,擬定統計調查項目、起草相應統計調查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四)負責有關統計資料的搜集、審核、匯總、報送、公布等工作;
(五)開展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組織統計檢查、測評和培訓;
(六)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交通運輸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做好工作銜接,及時明確接替人員,并書面報告上級部門。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根據統計任務需要,明確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必要的統計人員,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蘇省港口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東部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省國際貨運班列有限公司等應當協助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相關領域的統計工作。
第三章 統計調查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應當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
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主要內容,包括涉及貨物多式聯運、旅客聯程運輸等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基礎設施和運輸生產、財務經營等方面狀況。
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調查主要內容按照職責權限和行業發展需要確定,包括基礎設施、交通運行、運輸裝備、運輸生產與服務、環保與安全、市場價格、財務經營、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城市客運)等方面狀況。
第十五條 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由省交通運輸統計機構會同相關處室或者廳屬單位擬定,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調查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處室或者廳屬單位商省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同意后擬定,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根據工作需要擬定統計調查項目,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并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設立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統計調查制度及相關申請資料。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制度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統計標準,保證統計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標準化和規范化。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由項目設立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制度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變更或者調整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項目擬定單位應當重新履行審批和備案程序。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應當以周期性專項調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應當就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對組織實施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就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口徑、計算方法、采用的統計標準和其他填報要求,向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資料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逐級報送或者直接報送。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定期組織開展交通運輸主要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對統計數據質量異常的地區(單位)開展專項核查。
第二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完整、統一、準確的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名錄庫。
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定期對名錄庫進行維護、更新,并上報有關基礎數據和匯總數據。
第四章 統計分析
第二十三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加強交通運輸運行分析,促進交通運輸統計成果及時轉化。
交通運輸運行分析內容包括研判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特點與趨勢,把握階段性特征,揭示交通運輸與國民經濟、區域發展、關聯產業、民生服務的相關關系,并提出措施建議。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會商工作機制,主動協調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江蘇安全監督管理局、省有關部門等開展綜合交通運輸運行分析工作。
省鐵路管理部門、省郵政管理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處室或者所屬單位、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定期組織開展相關領域運行分析工作,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統計公布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有關職能處室或者所屬單位應當加強統計分析結果的應用,將統計結果作為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等行業管理決策和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做好統計資料的交接、歸檔,不得涂改、丟損和隨意銷毀。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搜集、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資料、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保存。
統計調查實施單位負責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獲取的統計資料的管理,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八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綜合業務管理平臺等,完善統計調查、分析監測、數據庫資源管理等功能,實施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民航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調查項目的統一申報和統計資料的集中管理,并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實行統計數據共享。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應當保密的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統計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及時予以公布。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歸口管理、協調本部門調查取得的本行政區域內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以及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資料的公布工作。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省、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組織對下級交通運輸統計工作開展檢查。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測評設區市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并將測評結果納入省交通運輸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相應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記入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系統: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信用聯合獎懲規定,在政府資金支持、采購招標、資質審核、市場準入、日常檢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引導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誠信統計。
第三十四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三十五條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統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民航、郵政領域的統計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設區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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