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0〕3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交通運輸局,廳法規處、審批處、綜計處、安全處、運管局、政研室,省交通綜合執法局、省交建局,廳公路中心、港航中心,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團: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已經第29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兩個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5月29日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路水運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干線航道、沿江沿海港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依法承擔本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組織、協調和管理的項目法人、項目管理機構或者項目代建單位。
第三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法定義務履行和合同履約。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標準的規定,依據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檢查結果、處罰決定、獎懲通報等相關信息,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詳見附件,以下簡稱“《評定標準》”),對建設單位法定義務履行進行評價。
評價內容包括綜合管理、招標管理、合同管理、計劃進度、投資控制、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態環保、廉政建設和其他。
第七條 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單位合同履約過程中形成的相關信息,按照《評定標準》對建設單位合同履約進行評價。
評價內容包括工程進度、設計變更、計量支付、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態環保、廉政建設、信用承諾和其他。
相關從業單位在項目合同有效期內,通過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對建設單位的合同履約進行匿名評價,評價可以按照季度或者年度進行。相關從業單位未對建設單位進行評價的,默認評價分為滿分;評價未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的,不予采信。評價信息應當實時記入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分為AA、A、B、C、D五個等級。
第九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采用計分制,總分值為100分,其中法定義務履行評價分值為70分,合同履約評價分值為30分。
第十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AA:95分≤評分≤100分;
A:85分≤評分<95分;
B:75分≤評分<85分;
C:60分≤評分<75分;
D:評分<60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經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的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的;
(二)在本省交通運輸行業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或者兩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近2個考核年度內獲得過一次以上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社團主管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相關的表彰和獎勵,或者考核年度內公路水運工程項目通過省級品質工程示范創建考核的。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上年度的信用評價工作;高速公路、過江通道等項目的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確定全省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負責多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并且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評定標準》,分別對項目管理機構進行信用評價,并按照項目投資額加權平均對建設單位信用進行綜合評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信用評價信息記入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并將評價結果在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上公示。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更新,信用評價的申訴、異議處理,失信行為信息的修復,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以及當年度無信用評價信息的信用等級延續,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建設單位主要從業人員是指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代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確的具有行政、事業性質專門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不納入本實施細則進行信用評價,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評價內容,對其所屬的項目管理機構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等其他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的信用評價工作,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咨詢、造價、審計、試驗檢測、招標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活動的從業單位(以下簡稱“服務類單位”)的信用評價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工作。
第五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投標行為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合同為評價單元,其他行為以每個從業單位為評價單元。
第六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包括:
(一)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對服務類單位的履約考核結果和投標行為評價結果以及通報、紀要、決定等文件;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結果或者獎罰通報、決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獎罰通報、決定;
(三)投訴舉報的查處結果或者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作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采集的有關信用信息。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見附件1,以下簡稱“《評定標準》”)的規定,對服務類單位投標行為、履約行為進行考核、評分。評價信息應當實時記入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辦法》和項目管理權限,按照《評定標準》,對服務類單位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第九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分為AA、A、B、C、D五個等級。
第十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采用計分制,總分值為100分,其中履約行為評價分值為80分,投標行為評價分值為20分。
其他行為信息包括獲獎榮譽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對獲得國家和省級獎項表彰的服務類單位,應當按照《評定標準》給予相應加分獎勵;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服務類單位,應當按照《評定標準》給予相應扣分。
第十一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AA:95分≤評分≤100分;
A:85分≤評分<95分;
B:75分≤評分<85分;
C:60分≤評分<75分;
D:評分<60分。
第十二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經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的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的;
(二)在本省交通運輸行業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或者兩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考核年度內有2個以上建設單位履約考核等級為“優”的比例均達到2/3以上,并且其他履約考核等級均為“良”以上。在同一個設區的市為多個非重點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服務的履約考核視為一個建設單位的履約考核。
第十三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服務類單位上年度的信用評價工作;高速公路、過江通道等項目的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件2),對服務類單位上年度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在每年3月31日前確定全省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信用評價信息記入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并將評價結果在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和“信用交通江蘇”網站上公示。
第十六條 服務類單位存在失信行為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評定標準》規定,即時將其信用等級定為B級、C級或者D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服務類單位合并、重組的,應當按照資產控股比例最大的一方確定其信用等級。服務類單位分立的,應當按照新設立服務類單位確定其信用等級,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級。服務類單位更名的,其信用等級不變。服務類單位注銷或者破產的,其信用等級應當予以注銷。
第十八條 服務類單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更新,信用評價的申訴、異議處理,失信行為信息的修復,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以及當年度無信用評價信息的信用等級延續,按照《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服務類單位信用分應當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投標信用分計算方法》(附件3)進行計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履約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承擔本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組織、協調和管理的項目法人、項目管理機構或者項目代建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路水運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干線航道、沿江沿海港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二十一條 服務類單位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按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主要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服務類單位主要從業人員是指服務類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等其他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有關咨詢服務類單位參照設計企業進行信用評價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2.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行為評價得分計算方法
3.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投標信用分計算方法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服務類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蘇交規〔2020〕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