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規〔2021〕7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江蘇省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已經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1月15日
江蘇省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完善示范社評定指標體系,健全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等要求,加強對示范社的指導扶持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質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省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省農民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綜合評定和動態管理監測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專業評價的作用。
第四條 省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自愿申報、逐級推薦、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設區市農民合作社和聯合社發展情況,確定各設區市示范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申報標準和程序
第五條 申報省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上應是設區市市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組織運行規范
1.依法設立登記。依法設立登記運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社實際情況的章程,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2.組織運轉正常。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制定財務管理、社務公開、檔案管理、盈余分配、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管理規范有效。財務管理規范,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成員賬戶健全、記錄準確清楚,可分配盈余返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量化符合法律規定。檔案管理規范,配有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和檔案設施設備,規范建立登記設立、組織運行、生產經營服務、財會核算及分配等檔案。
(二)生產經營良好
4.守法誠信經營。遵紀守法,恪守信譽。沒有發生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5.規模實力較強。從事一般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30人以上,從事特色農林種養業合作社的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聯合社的成員社數量達到3個以上。成員出資總額3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10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10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200萬元以上。
6.推行標準生產。認真執行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重視生產(質量)安全,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在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引進推廣和發展農村電商,推動綠色生態發展及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作用。
7.品質優銷售穩。嚴格執行農藥獸藥使用安全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產業特色明顯,產品擁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不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合作社除外),產品銷售穩定,拓寬網銷渠道,有一定品牌知名度。
(三)服務成效明顯
8.堅持服務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資供應、信息技術、產品銷售等統一服務,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達到60%以上。
9.帶動效果較好。帶動農民增收作用顯著,成員收入一般高于當地同業非成員農戶20%以上。
第六條 省級示范社采取綜合評定辦法,對于從事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保供生產的合作社,帶動小農戶增收、促進鄉村振興作用明顯的合作社,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從事綠色生態農業、休閑旅游農業、農村電商、產業融合發展、跨區域聯合發展等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各類返鄉入鄉創業創新人才領辦的合作社,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八條 申報省級示范社具體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向所在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遞交提出書面申請,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提出申請的農民合作社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農民合作社推薦至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二)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商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林業、供銷社等單位,對鄉鎮審核通過的農民合作社進行復審,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申報農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用記錄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后,將通過復審的農民合作社名單行文報至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同時組織農民合作社網上填報省級示范社管理系統。
(三)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匯總復核后,以正式文件將通過復核的省級示范推薦名單和相關材料報至省農業農村廳。
第三章 綜合評定
第九條 省級示范社每兩年評定一次。
第十條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設區市推薦的省級示范社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省級示范社評定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具體程序如下:
(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推薦意見,對省級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提出省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
(二)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集聯席會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評定會,對候選名單進行審定。
(三)審定名單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合作社有異議的,由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省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并公布名單,建立省級示范社名錄。
第四章 動態監測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省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程序如下:
(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省級示范社在監測年份,將本社發展情況報所在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核查后,通過省級示范社管理系統,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三)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對所轄區域省級示范社所報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匯總報送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地區內省級示范社監測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核,結合適當放寬的情形,考慮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報省農業農村廳。
(四)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對各設區市監測結果進行審核,確定監測合格與不合格名單。
第十四條 監測合格的省級示范社,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省級示范社資格,從省級示范社名錄中移出。
第十五條 在日常管理中,發現省級示范社有不符合示范標準情形的,以及在國家示范社監測中被取消國家示范社資格且不符合省級示范社標準的,經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認后,取消其省級示范社資格,從省級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省級示范社申報及評定監測工作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省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對有效期內的省級示范社,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扶持。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市場監管、銀行保險監管、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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