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22〕3號
各設區市水利(務)局,廳直有關單位、省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
《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已經省水利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水利廳
2022年11月10日
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強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咨詢服務等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以下簡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其它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是指本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省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投標人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按照“誰組建項目法人,誰負責監督”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和督查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招標人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分析招標項目監督重要環節和關鍵程序,確定監督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一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監督:
(一)指派監督人員對招標準備、招標文件編制、招標文件技術咨詢、投標、開標、評標及定標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二)對重要環節和關鍵程序進行監督;
(三)公布投訴聯系地址、電話等信息,受理投訴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四)開展相關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第六條 招標投標工作應當依次按照招標準備、招標、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等程序進行。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招標投標工作程序開展監督工作。
第七條 招標準備階段重點監督內容:
(一)招標代理合同應當簽署齊全、準確,合同內容應當包含委托人、委托事項、委托范圍、服務期限、代理服務費、責任約定等內容。約定由中標人支付代理費用的,支付標準、時間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二)招標項目應當依法成立或批準,招標人應當明確,資金來源應當落實。
(三)分標方案應當科學、合理、完整,有利于工程實施,相關實施內容應當清晰、明確。
(四)招標文件應當選用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標準電子招標文件,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
(五)招標人在省水利工程建設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提出招標項目申請,完整填寫相關內容,生成項目,按照要求上傳代理合同、分標方案、項目批復文件等資料,在此基礎上形成完整規范的招標報告。
第八條 招標階段重點監督內容:
(一)招標公告中的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條件,應當根據工程建設規模等級、資質管理規定和執業資格從業規定,依法依規設置。招標范圍、內容、分標方案等應當與招標報告一致。分標方案等有變化的,招標人應該修改招標報告相應內容。對現場施工環境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組織現場踏勘,召開投標預備會,在此過程中不得造成潛在投標人數量、名稱的泄漏。
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標文件發售日(當日不計入)距投標文件截止日(應為工作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無技術標評審內容的不得少于10日)。開標時間應當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電子投標文件解密時間應當合理設置。
招標公告應當在規定媒介發布,招標人確認發布成功并保證內容一致。招標公告內容應該準確、完整,資格審查條件以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清晰明確。
(二)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勘察設計項目不得超過10萬元),并按規定及時退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三)對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澄清或修改,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無技術標評審內容的為3日)前通知所有投標人,時間不足的,開標時間應當順延。
(四)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編制單位,并由注冊造價師(水利工程)編制、簽章。所有費用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相應范圍內。安全文明措施費應當作為不可競爭費。
(五)缺陷責任期應當根據工程類型確定;應當明確主要材料內容以及價格波動風險控制條款;應當按照工程類別確定農民工工資劃撥比例,樞紐及建筑物工程不低于10%,河道工程不低于5%,同一設區市、縣(市、區)區域內同一企業累計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得超過80萬元。
(六)評標方法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不得鼓勵低價中標。評標基準價宜采用最高投標限價與投標人有效報價平均值復合計算方式,最高投標限價權重系數原則上不低于0.6。投標報價低于最高投標限價一定幅度時(如85%)可不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項目,施工標投標報價評分權重一般為55%-75%,其中大型樞紐及建筑物工程為55%~65%。
工程規模小、技術簡單的施工類項目可不設置業績、獎項加分;工程規模大、技術復雜的施工類項目業績、獎項加分,加分類型、標準應當與招標項目相類似,投資規模不超過招標項目。業績加分一般針對項目負責人,企業和人員業績數量累計不超過3個,累計加分不超過3分,期限為3-5年,最高不高于8年。獎項累計加分不超過0.5分。
施工項目負責人答辯內容及時長由評標委員會現場討論確定,答辯分值一般為3-5分。
(七)招標人應當組織招標文件技術咨詢會,對招標文件中的資質、資格、評標的標準和方法、最高投標限價、專用合同條款等內容進行討論,形成技術咨詢紀要表,所有參會人員均應當簽字確認。對于技術咨詢提出的修改意見,應在招標文件中逐條落實,不采納的應當在紀要表中說明理由。
第九條 開標階段重點監督內容:
(一)評標辦法中設有報價權重等系數的,應當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
(二)招標文件設有項目負責人答辯的,開標時應當詳細說明答辯的時間、地點等要求。
第十條 評標階段重點監督內容:
(一)抽取的評標專家專業應當符合項目類型。招標人代表不得是招標人主要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由評標委員會討論確定或者由招標人確定。
(二)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MAC地址一致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IP地址一致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以及證明材料。
對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認定,IP地址一致澄清材料的否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認定等否決投標事項,以及業績、獎項不予認定,同一評分項評分偏差較大(如20%)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評分明顯偏低(如60%)或偏高(如95%),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詳細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定標階段重點監督內容:
(一)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應當不少于3日(開始的當日不計入,截止日為工作日)。公示內容應明確行政監督部門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公示期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公示時間不受影響,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異議答復后,方可繼續招標投標活動。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要求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提交招標投標書面總結報告。
(四)因為投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知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階段重點監督內容:
(一)合同內容應當符合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關條款。
(二)合同訂立的時間、內容、格式等要素要全面、準確,簽字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三)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內,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合格工程進度款應全額支付。建設單位應根據中標單位在項目所在地區施工項目數量和農民工工資是否拖欠,按照規定明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
(四)合同中應當約定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前的人工費用支付方式、工程進度款中的人工費用比例以及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明確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督人員。行政監督人員應當參與招標文件技術咨詢、開標、評標等重要環節和關鍵程序,并對招標公告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告、合同簽訂等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所管轄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記錄。在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招標投標活動納入稽察和檢查內容。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對評標專家及其評標行為進行監督,并依照《江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及專家管理細則》(蘇政務辦發〔2019〕73號)中的《江蘇省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考核評價表》對專家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等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否則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其投訴。
第十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頻繁走動、干擾催促他人評審、發表誘導性意見等異常行為的,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更換成員、取消評標資格等處理決定。
對于招標文件中資格條件、否決性條款描述模糊、投標人惡意低價投標等異常情況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判斷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異常情況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評標無效,評標委員會應當提出依法重新招標的建議,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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