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數規〔2024〕1號
各設區市數據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務)局:
現將《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交易行為信息歸集和共享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數據局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19日
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交易行為信息歸集和共享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提高代理機構服務質效,依據《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服務過程中交易行為信息的歸集和共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場交易是指納入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所或交易平臺開展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交易行為信息是指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業績信息、信用信息和行為記錄信息。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行為記錄信息是指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代理業務過程中產生并記錄的相關行為信息,以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產生并記錄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托全省統一經營主體數據庫,搭建全省代理機構交易行為信息歸集共享平臺(以下簡稱“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并歸集代理機構在全省范圍內的交易行為信息。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與全省各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省網上中介超市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代理機構信息共享銜接。
第五條 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人員身份證號為標識進行信息歸集。代理機構和各相關部門按照“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六條 堅持“一數一源”,按照全省統一的標準和路徑歸集共享代理機構信息,對于行政機關可以掌握的基本信息,不得要求代理機構重復錄入信息。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已采集、使用代理機構信息的,由現有系統推送至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并實現跨部門、跨地域互聯共享。
第七條 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地址、聯系方式等機構信息;
(二)有效身份證明、勞動合同、資格職稱、社保繳納等從業人員信息。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對上述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基本信息發生更新后,實時與各部門信息系統共享,確保既有數據銜接一致。
第八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業績信息主要包括代理機構承接業務情況、主要人員從業情況等,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自動歸集。
第九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和行為記錄信息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省各行業行政監督平臺自動歸集,包括招標投標方面的企業信譽、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內容按照省有關部門制定的行為記錄標準和信用信息記錄執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產生的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及時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 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在各行業行政監督平臺進行監督行為記錄,信息實時推送至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工作職責在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進行交易行為記錄。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交易行為信息記錄按照招標項目進行歸集。
第十一條 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強化數據共享安全管理,按數據規范要求進行信息歸集共享,涉及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應通過技術處理后共享使用。
第十二條 充分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方位信息共享體系,對接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代理機構業務需求,支撐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代理行業市場分析,進一步加強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十三條 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根據代理機構在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承接的業務總量,分檔匯總上年度進場交易項目、信用、行為記錄等信息,生成格式統一的共享記錄報告供各類主體使用。
代理機構基本信息、上年度承接業務總量、企業信譽、招標人評價結果、行為記錄次數等適宜于公開應用的信息,通過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省網上中介超市平臺實時公開共享,公開期為1年。公開期滿后,相關信息轉入后臺保存。
第十四條 鼓勵行業協會依托交易行為歸集共享平臺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培訓咨詢等方式,助推代理機構誠信經營,從業人員守信自律。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不得將共享信息用作市場準入依據,不得使用共享結果干預招標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
各地區不得以地方制定的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規定和標準為由,不予共享記錄數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數據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數據局等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交易行為信息歸集和共享辦法》的通知(蘇數規〔2024〕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