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信息 | |
標題 | 咨詢編制外人員按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及依據政策 |
提交日期 | 2025-09-07 21:43:27 |
內容 | 揚州市民咨詢編制外人員按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及依據政策。 |
受理回復 | |
回復日期 | 2025-09-18 21:43:27 |
回復單位 |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回復內容 | 您好: 《江蘇省規范完善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蘇人社規〔2021〕1號)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依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編制外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該文件依據:2003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2015年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第三條明確,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